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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為編列合理預算金額及訂定合理底價,可透過相關公(協)會提供價格資訊以覈實反應市場行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為編列合理預算金額及訂定合理底價,可透過相關公(協)會提供價格資訊以覈實反應市場行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為編列合理預算金額及訂定合理底價,可透過相關公(協)會提供價格資訊以覈實反應市場行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二、鑑於近期相關產業反映,部分機關辦理採購,有直接沿用歷史決標低價而未通盤考量通膨變動之情形,致引發不合理削價競爭,嚴重影響採購品質及產業秩序。為建構公開、透明及客觀之訪價與底價形成機制,請各機關辦理採購時落實下列配合措施:(一)落實覈實訪價與預算、底價合理編列原則:機關實際編列預算及訂定底價時,除參考過往決標資料外,應綜合考量採購規模、性質、物價變動等情形。機關辦理採購案件,得依採購法第34條第1項但書及其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刊登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公告,公告後得洽請相關商業同業公會、業別協會或廠商提供價格資訊及商情,廣納合理之市場行情,不應逕以歷史低價作為唯一估價依據。本會114年5月29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263號函併請參閱。(二)善用多元物價指數與調整機制: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應依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採用本會訂定之各類採購契約範本,妥適規劃契約物價調整機制。除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外,因涉及製造與加工成本,機關亦得參考「生產者物價指數(PPI)」中之特定業別分類指數(如紙漿、紙、紙製品及印刷品類指數)或「重要商品零售價格」,於招標文件合理訂定。(三)擇定適當決標方式:針對專業程度或品質要求較高之個案,宜審慎評估採用「最有利標」,將廠商之履約實績、專業人力及合理成本妥適規劃配分,防範不具履約能力之業者以惡性低價競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委員陳培瑜國會辦公室、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