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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自115年9月1日生效
要旨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
部長
石崇良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