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1月22日金管銀(五)字第0955000411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15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1月22日金管銀(五)字第0955000411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1月22日金管銀(五)字第0955000411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11 月 22 日金管銀(五)字第 0955000411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本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銀行局(資訊室)(銀行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女士)、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先生)、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銀行局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11 月 22 日金管銀(五)字第 0955000411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1月22日金管銀(五)字第0955000411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5 日發布,要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1月22日金管銀(五)字第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