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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1月22日金管銀(五)字第0955000411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要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1月22日金管銀(五)字第0955000411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1月22日金管銀(五)字第0955000411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11 月 22 日金管銀(五)字第 0955000411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本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銀行局(資訊室)(銀行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女士)、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先生)、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銀行局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11 月 22 日金管銀(五)字第 0955000411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