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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令:核釋「公司法」第248條第3項規定所稱「私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之計算方式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經濟部發文日期 115 年 08 月 28 日

要旨

一、核釋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所稱「私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在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三十五人(包含自然人及法人)之計算方式,應就該公司各次私募尚未到期之公司債之應募人數納入合併計算。如同一應募人參與該公司不同次私募者,其人數以一人計算。

一、

核釋 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所稱「私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在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三十五人(包含自然人及法人)之計算方式,應就該公司各次私募尚未到期之公司債之應募人數納入合併計算。如同一應募人參與該公司不同次私募者,其人數以一人計算。

二、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部長

龔明鑫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濟部令:核釋「公司法」第248條第3項規定所稱「私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之計算方式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由經濟部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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