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令:核釋「公司法」第248條第3項規定所稱「私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之計算方式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要旨
一、核釋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所稱「私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在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三十五人(包含自然人及法人)之計算方式,應就該公司各次私募尚未到期之公司債之應募人數納入合併計算。如同一應募人參與該公司不同次私募者,其人數以一人計算。
一、
核釋 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所稱「私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在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三十五人(包含自然人及法人)之計算方式,應就該公司各次私募尚未到期之公司債之應募人數納入合併計算。如同一應募人參與該公司不同次私募者,其人數以一人計算。
二、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部長
龔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