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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8條第2款規定之計算釋例,請查照。
要旨
檢送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8條第2款規定之計算釋例,請查照。
主旨
檢送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8條第2款規定之計算釋例,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檢送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2 款規定之計算釋例,請查照。
說 明:配合 115 年 8 月 4 日修正發布旨揭辦法第 8 條第 2 款所定計算集團資本適足率之過渡措施辦理。
正 本: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女士)、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先生)、凱基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先生)、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先生)、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顏○○先生)、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女士)、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先生)、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翁○先生)、台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先生)、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董○○先生)、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女士)、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先生)、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凌○○女士)、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副 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以上均含附件)、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