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月4日金管銀(三)字第0950050287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要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月4日金管銀(三)字第0950050287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月4日金管銀(三)字第0950050287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 年 1 月 4 日金管銀(三)字第 0950050287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本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銀行局(資訊室)(銀行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女士)、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先生)、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銀行局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1 月 4 日金管銀(三)字第 0950050287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