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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5月25日金管證四字第0960025058號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5月25日金管證四字第09600250581號令,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金管會發文日期 115 年 08 月 31 日

要旨

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六○○二五○五八號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六○○二五○五八一號令(清單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六○○二五○五八號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六○○二五○五八一號令(清單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附件(請參見PDF)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