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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訂定「大鵬灣國家風景區拖曳傘活動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
要旨
訂定「大鵬灣國家風景區拖曳傘活動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訂定「大鵬灣國家風景區拖曳傘活動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大鵬灣國家風景區拖曳傘活動注意事項」
處長
王玟傑
大鵬灣國家風景區拖曳傘活動注意事項
一、
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大鵬灣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拖曳傘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在本風景區從事拖曳傘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及本辦法公告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
帶客從事拖曳傘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拖曳傘活動,且具營利性質者,於實際從事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
與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
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
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四、
帶客從事拖曳傘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拖曳傘活動者,應提供至少一艘水上摩托車或橡皮艇作為緊急救援設備,不得移作出租遊客使用,並懸掛紅色旗幟標示,每艘救援用水上摩托車或橡皮艇應同時配置一名合格救生員。
五、
帶客從事拖曳傘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拖曳傘活動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同時向消防、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二)
應於寬廣海域活動,並注意潮汐,避免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礁區活動。
(三)
從事拖曳傘活動,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四)
於遊客從事拖曳傘活動前確實檢查裝備及穿妥救生衣、安全頭盔,並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五)
活動前應要求遊客遵守第六點事項;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
六、
遊客從事拖曳傘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拖曳傘活動。孕婦或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相關活動。
(二)
活動前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裝備有效性。
(三)
遵守活動安全教育規定,並遵照說明及示範,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安全頭盔,活動期間應隨時檢視扣環、拉鍊及繫繩是否鬆脫,避免在翻覆時發生溺水事故。
七、
帶客從事拖曳傘活動違反第四點有關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設備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帶客從事拖曳傘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拖曳傘活動且具營利性質者,未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投保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