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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署所詢廠商於評選委員會簡報之補充資料得否逕予列入契約之疑義一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貴署所詢廠商於評選委員會簡報之補充資料得否逕予列入契約之疑義一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貴署所詢廠商於評選委員會簡報之補充資料得否逕予列入契約之疑義一節,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署115年6月30日警署後字第1150120887號函。二、按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規定:「評選最有利標,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第1項)。……第一項簡報不得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第3項)。」次按本會94年10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400380130號函釋意旨,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規定評選出優勝廠商,即代表該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已被接受,不應再強制要求廠商修正;機關如欲洽廠商修正投標文件內容,應於評選出優勝廠商前,利用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57條規定之協商程序辦理。另本會105年12月1日工程企字第10500381980號函送會議紀錄亦載明,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議價時,如要求將廠商於評選會議中承諾之事項列入契約,廠商得以不符程序為由拒絕(上開函文均公開於本會網站)。惟前揭函釋旨在保障廠商於評選時免於被要求強制修正投標文件內容之情事,至廠商係自行提出承諾者不在此限。三、所詢疑義,機關應告知廠商,其於簡報詢答過程自行提出非屬投標文件內容之承諾事項,不納入評選,惟仍將納入契約,俾利廠商事先瞭解並避免爭議;經廠商評估後自願提出承諾事項者,其內容經評選會議當場確認,並以書面載明以資佐證,即應列入契約。正本:內政部警政署副本:抄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