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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月4日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025號令、100年10月3日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5880號令,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金管會發文日期 115 年 09 月 01 日

要旨

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六年一月四日金管銀(一)字第○九六一○○○○○二五號令、一百年十月三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一○○○五八八○號令(清單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六年一月四日金管銀(一)字第○九六一○○○○○二五號令、一百年十月三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一○○○五八八○號令(清單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附件(請參見PDF)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