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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會研擬之「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於115年10月28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15 年 08 月 28 日

要旨

檢送本會研擬之「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於115年10月28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於115年10月28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檢送本會研擬之「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於115年10月28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8 日發布,要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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