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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月4日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025號令及100年10月3日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5880號令
要旨
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月4日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025號令及100年10月3日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5880號令
主旨
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月4日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025號令及100年10月3日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5880號令
法規內容
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六年一月四日金管銀(一)字第○九六一○○○○○二五號令、一百年十月三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一○○○五八八○號令(清單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1 月 4日金管銀(一)字第 09610000025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10 月3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010005880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