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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令:訂定「交通部航港局補助日月潭載客小船無障礙設施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15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訂定「交通部航港局補助日月潭載客小船無障礙設施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訂定「交通部航港局補助日月潭載客小船無障礙設施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交通部航港局補助日月潭載客小船無障礙設施作業要點」

局長

葉協隆

交通部航港局補助日月潭載客小船無障礙設施作業要點

一、

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日月潭載客小船旅客通行無障礙運輸服務,提升日月潭旅遊品質,建立示範標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載客小船船舶所有人:

(一)

取得南投縣政府當年度日月潭水域班船營運許可。

(二)

載客小船出入口處須位於後甲板,且該出入口處淨寬不得少於八十公分。

(三)

載客小船出入口處與浮動碼頭乘船處高度差不得超過三十公分。

三、

補助項目及條件:

(一)

活動式斜坡板:

1、

淨寬不得少於八十公分。

2、

應設有防止輪椅從邊緣掉落之防護裝置。

3、

長度至少大於一百二十公分。

4、

安全荷重三百公斤以上,材質應輕量化,表面須有防滑鋪面。

5、

由助手或船員可一人操作為原則。

6、

可收納於自身載客小船上。

(二)

後甲板輪椅繫固設備及施工:

1、

可供輪椅固定或供輪椅使用者固定於甲板之設備。

2、

由一人可操作為原則。

(三)

施工圖說設計、製作費。

四、

補助金額:

(一)

預算金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整,至預算額度用罄為止。

(二)

每艘載客小船之補助,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依支用單據金額核實支付報銷。

五、

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

自本要點發布次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人(載客小船船舶所有人)應檢具申請表及其他應檢附文件(如附件一),透過南投縣渡船遊艇商業同業公會、臨櫃或郵寄等方式向本局中部航務中心(臺中市梧棲區中二路一段七百二十號)提出申請,郵寄者,寄達時間以郵戳為憑。

(三)

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於提出申請時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供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二)。

六、

本局受理申請補助案件經實地勘驗確認,符合補助資格者,將以公文通知載客小船船舶所有人並公告於本局官網。

七、

補助款請領審查及核銷程序:

(一)

申請人(載客小船船舶所有人)接獲本局公文通知為補助對象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應完成補助項目之裝設,裝設完成後應通知本局至現場確認符合補助項目,有缺失者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補助。

(二)

經本局審查符合補助項目及條件後,始得辦理核銷作業。

(三)

補助對象應檢具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三)、領款收據(如附件四)及其他應檢附文件,於本局審查符合補助項目及條件後一個月內完成補助款請款申請。

(四)

補助款請款申請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有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補助項目之支用單據正本留存於本局,單據開立日期須於本局公文通知為補助對象次日起二個月內者。

(五)

補助對象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八、

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

補助對象應對相關設施設備善盡保養維護之責,非經本局許可,不得自行修改或挪為他用。

(二)

本局得對補助對象實際執行及補助項目之維護情形執行檢查,補助對象應予配合,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違反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補助對象應返還全數補助金額。

(三)

補助對象應配合日月潭水域班船營運調派,不得拒絕,並應視旅客情況,適時使用活動式斜坡板。

(四)

本要點補助期間違反前款規定達三次(含)以上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補助對象應返還活動式斜坡板補助金額。

九、

本要點補助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六月三十日止。

十、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交通部對所屬機關辦理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業務督導考核要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交通部航港局補助日月潭載客小船無障礙設施作業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航港局令:訂定「交通部航港局補助日月潭載客小船無障礙設施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由交通部於民國 115 年 09 月 0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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