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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教育課程及教學事項要點」第5點、第8點、第9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要旨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教育課程及教學事項要點」第五點、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教育課程及教學事項要點」第五點、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教育課程及教學事項要點」第五點、第八點、第九點
署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教育課程及教學事項要點第五點、第八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五、
第三點本補助對象辦理之活動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得申請本補助:
(一)
涵蓋國民中小學之各領域及議題,尤重核心素養之提升。
(二)
有助提升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興趣、態度與成效、教師教學知能與行政人員素養及其他相關教學活動。
(三)
針對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國民教育階段課程,辦理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家長進修與實務研討活動、專業學習社群、工作坊、演講、座談、辯論、讀書會、營隊活動、小團體輔導、各類型教材研發及課程宣導資料之印製;其中實務研討活動內容係促進家長認識入學方案或有關適性教育者,其講師以曾參加種子教師研習並經認證者為優先。
(四)
其他國民教育課程教學相關之教材資源、活動,或提供政策參考之學術研究。
八、
本補助之項目、基準及優先順序,規定如下:
(一)
項目及基準:
1、
講座鐘點費:依行政院訂定講座鐘點費支給表之基準編列。
2、
場地佈置(含清潔及水電費):每場新臺幣(以下同)三千元。
3、
印刷費:每人一百元。
4、
膳費: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編列。
5、
前四目以外之補助項目及基準,依實際需要及有關法令規定,核實編列。
(二)
前款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或主管之學校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相關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活動屬配合教育部或本署辦理重大政策計畫推動者,得核予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九十,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
(四)
統整性及跨直轄市、縣(市)之活動,優先予以補助。
九、
促進家長參與計畫之補助基準及申請期程如下:
(一)
課程宣導及研習活動,每場次補助,最高以六萬元為原則。
(二)
全國家長團體之總補助經費,最高以九十萬元為原則。
(三)
全國家長團體最高補助比率,以本署核定補助款之百分之八十為限,全國家長團體並應編足分攤款。
(四)
全國家長團體應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