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令:修正「電磁相容指定試驗室特定規範」第1點、第4點、第9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經濟部發文日期 115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修正「電磁相容指定試驗室特定規範」第一點、第四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電磁相容指定試驗室特定規範」第一點、第四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電磁相容指定試驗室特定規範」第一點、第四點、第九點

局長

陳怡鈴

電磁相容指定試驗室特定規範第一點、第四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認可及管理電磁相容指定試驗室,確保指定試驗室之檢測能力,特訂定本規範。

四、

指定試驗室指定之報告簽署人對所簽署之試驗報告及其相關作業應具有監督之權責。

國內指定試驗室確保技術有效性之人員、報告簽署人及測試人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每年度須參加本局或本局登錄訓練機構舉辦之相關人員訓練課程,通過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明文件。但本局或本局登錄訓練機構於年度內未舉辦訓練課程者,不在此限。

九、

(刪除)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令:修正「電磁相容指定試驗室特定規範」第1點、第4點、第9點規定,自即日生效由經濟部於民國 115 年 09 月 07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