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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運動部令:修正「運動部辦理運動推手獎實施要點」,自116年1月1日生效

發文機關 運動部發文日期 115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修正「運動部辦理運動推手獎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運動部辦理運動推手獎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運動部辦理運動推手獎實施要點」

部長

李洋

運動部辦理運動推手獎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

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民間贊助運動發展,獎勵長期奉獻與熱心贊助運動發展之法人、團體及自然人,頒給運動推手獎,以深化民間贊助價值,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運動推手獎分為鑽石獎、金質獎、銀質獎、銅質獎及長期贊助獎。

前項頒給之獎項及其應具備之資格,如附件一;每年推薦期間,另由本部公告之。

三、

運動推手獎,由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以下簡稱推薦人)推薦受獎人。

推薦人應依前點第二項公告之推薦期間內,填具推薦表(格式如附件二),並檢具符合資格之文件、資料,向本部推薦。

前項文件、資料不全而有補正之必要者,本部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四、

為審查前點第二項推薦案,本部應設審查會,審查各該推薦表及其相關文件、資料,並經核定後,產生各該受獎人。

前項審查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之,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運動團體代表、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審查會之評審方式及基準,由審查會定之。

五、

本部應就第三點第二項推薦案之審查結果,通知推薦人及受獎人。

六、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頒給運動推手獎;已頒給者,得撤銷或廢止其獲獎資格,並追繳已頒發之獎座:

(一)

各獎項受獎人,有申請、推薦事蹟不實,經本部查證屬實。

(二)

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認定屬實。

七、

本部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向推薦人、受獎人及其負責人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運動部辦理運動推手獎實施要點附件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運動部令:修正「運動部辦理運動推手獎實施要點」,自116年1月1日生效由運動部於民國 115 年 09 月 07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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