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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運動部令:修正「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第6條條文

發文機關 運動部發文日期 115 年 09 月 09 日

要旨

修正「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第六條。

修正「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第六條。

附修正「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第六條

部長

李洋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六條

經前條評選出之獎勵對象,得以下列一種或數種方式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

發給獎狀、獎座或獎牌。

二、

提供員工免費參加體適能檢測或體育課程。

三、

優先受邀參加運動部全民運動署辦理之活動。

四、

視預算編列情形予以補助。

五、

其他有助於激勵受獎勵對象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之方式。

受獎勵或補助之對象,其填具之表單內容或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有虛偽不實,或重複以同一事由獲得獎勵、補助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獎勵或補助;其受領之獎狀、獎座或獎牌,應予追回;已撥付補助款者,應追繳之。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第六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運動部令:修正「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第6條條文由運動部於民國 115 年 09 月 0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