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能安全委員會令: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要點」第2點、第5點、第6點規定及第3點附件1,名稱並修正為「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要點」,自即日生效
要旨
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三點附件一,名稱並修正為「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三點附件一,名稱並修正為「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三點附件一
主任委員
陳明真
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三點附件一修正規定
二、
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指符合本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前項所指財團法人,適用本要點規定。
五、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七月底前,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及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規定,編製下年度預算書(格式如附件二),報由本會核轉立法院審議。
前項預算書內容應依業務性質妥作說明,詳實表達,工作計畫方針應以達成其設立目的,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擬編各項預算。另接受政府機關(構)、學校(含普通基金及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捐助經費者,應配合各機關學校預算妥適編列;接受各機關學校委辦經費者,應核實編列。
六、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立法院或監察院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規定,編製上年度決算書(格式如附件三),併同會計師查核報告報由本會核轉立法院審議。
前項決算書內容應妥作說明,力求詳實,敘明預算所列工作計畫或方針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另各項工作計畫倘有接受各機關學校捐助及委辦經費者,應核實列入決算表達並說明工作計畫達成進度及評估其績效。
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要點附件修正規定(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