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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自115年起應於法定期限內依本會115年9月8日金管保財字第11504286001號令發布之「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計算方法說明及相關報表」(下稱計算方法說明)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申報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等相關報表,請轉知各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5 年 09 月 08 日

要旨

保險業自115年起應於法定期限內依本會115年9月8日金管保財字第11504286001號令發布之「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計算方法說明及相關報表」(下稱計算方法說明)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申報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等相關報表,請轉知各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主旨

保險業自115年起應於法定期限內依本會115年9月8日金管保財字第11504286001號令發布之「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計算方法說明及相關報表」(下稱計算方法說明)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申報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等相關報表,請轉知各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保險業自 115 年起應於法定期限內依本會 115 年 9 月 8 日金管保財字第 11504286001 號令發布之「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計算方法說明及相關報表」(下稱計算方法說明)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申報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等相關報表,請轉知各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旨揭計算方法說明請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站「精算評價與IFRS17 接軌專區」下載。

二、為強化資本適足率計算之正確性,請各保險公司加強審核,落實簽證會計師及簽證精算人員之查核機制,並將簽證會計師對資本適足率查核意見書及簽證精算人員查核意見書紙本於法定期限內函報本會保險局。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祥先生)、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樺女士)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黃○智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石○達先生)、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人林○德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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