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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客家委員會令:修正「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3條之1條文

發文機關 客委會發文日期 115 年 09 月 10 日

要旨

修正「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三條之一。

修正「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三條之一。

附修正「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三條之一

主任委員

古秀妃

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三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三條之一

最近十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本會得註銷並追繳其獎章及證書:

一、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二、

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傷害其職業倫理規範或專業領域聲譽,有確實證據。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四、

違反性別平等、勞工權益相關法令或其他損及我國國家形象或國人權益之重大情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三條之一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客家委員會令:修正「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3條之1條文由客委會於民國 115 年 09 月 10 日發布,要旨:修正「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三條之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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