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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令: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15年8月11日以前發布之房屋稅及契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115年版「房屋稅契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116年1月1日起,一律不再援引適用;凡經收錄於上開115年版彙編而屬臺灣省政府、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前臺灣省稅務局及前臺灣省稅務處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
要旨
一、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15年8月11日以前發布之房屋稅及契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115年版「房屋稅契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116年1月1日起,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一、
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15年8月11日以前發布之房屋稅及契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115年版「房屋稅契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116年1月1日起,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
凡經收錄於上開115年版彙編而屬臺灣省政府、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前臺灣省稅務局及前臺灣省稅務處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
三、
上開115年版彙編所收錄之釋示函令均經本部於115年重新研審保留適用。
部長
莊翠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