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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令: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15年8月11日以前發布之房屋稅及契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115年版「房屋稅契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116年1月1日起,一律不再援引適用;凡經收錄於上開115年版彙編而屬臺灣省政府、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前臺灣省稅務局及前臺灣省稅務處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15 年 09 月 10 日

要旨

一、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15年8月11日以前發布之房屋稅及契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115年版「房屋稅契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116年1月1日起,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一、

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15年8月11日以前發布之房屋稅及契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115年版「房屋稅契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116年1月1日起,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

凡經收錄於上開115年版彙編而屬臺灣省政府、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前臺灣省稅務局及前臺灣省稅務處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

三、

上開115年版彙編所收錄之釋示函令均經本部於115年重新研審保留適用。

部長

莊翠雲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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