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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及施行細則第 14 條,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兼給付收據列為應備書件之一,經受理審查手續完備應予發給津貼者,均於 10 日(扣除例假日)匯入申請人指定匯入金融機構帳戶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及施行細則第 14 條,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兼給付收據列為應備書件之一,經受理審查手續完備應予發給津貼者,均於 10 日(扣除例假日)匯入申請人指定匯入金融機構帳戶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及施行細則第 14 條,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兼給付收據列為應備書件之一,經受理審查手續完備應予發給津貼者,均於 10 日(扣除例假日)匯入申請人指定匯入金融機構帳戶
全文內容
一、依照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4 條規定,被保險人依本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一)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二)最後就業 (加保 )單位在職證明書。(三)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背面影本。(四)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又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57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 10 日內發給之。
二、本局屢次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為何寄出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一星期了,津貼尚未入帳;或被保險人僅檢具國民身分證影本、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就業單位在職證明書正本(未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後,即直接寄至本局,擬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本案經與被保險人電話瞭解情形,據轉述貴局各就業服務機構承辦人,於電話通知申請人可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訊息時,並告知寄出後1 星期即可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又依據被保險人所送文件內附貴單位書表載,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應備書件:並未載明應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僅於最後 1 行簡述),造成被保險人僅檢具 3 項附件,即寄出申請,造成本局作業困擾。請將「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兼給付收據」列為應備書件之一。
四、為避免造成被保險人事後補件產生民怨,惠請貴局修正表格(如附件)以免影響被保險人申領津貼權益;又本局於收到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經受理審查手續完備應予發給津貼者,均於 10日(扣除例假日)匯入申請人指定匯入金融機構帳戶。如經審查手續不完備需補件事實需待查明者,應俟補正或訪查結果後再行辦理;又經審查結果不符請領條件者,本局將依相關規定發函通知不予給付,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