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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保險法第 40 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57 條參照,勞工保險局確認學員報到參訓資料及符合全日制訓練條件後,十個工作天內完成學員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審核作業,並逕匯入申請人指定匯入金融機構帳戶

發文機關 勞工保險局發文日期 93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就業保險法第 40 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57 條參照,勞工保險局確認學員報到參訓資料及符合全日制訓練條件後,十個工作天內完成學員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審核作業,並逕匯入申請人指定匯入金融機構帳戶

要旨

就業保險法第 40 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57 條參照,勞工保險局確認學員報到參訓資料及符合全日制訓練條件後,十個工作天內完成學員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審核作業,並逕匯入申請人指定匯入金融機構帳戶

全文內容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本保險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月投保薪資、投保薪資調整、保險費負擔、保險費繳納、保險費寬限期與滯納金之徵收及處理、基金之運用與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又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發給之。」據此,本局於訓練單位線上確認學員報到參訓資料及符合全日制訓練條件後,十個工作天內完成學員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審核作業,並逕匯入申請人指定匯入金融機構帳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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