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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6 條,投保單位應於所屬勞工到職、離職當日申報加保、退保,經書面審核資料填寫完備並蓋有單位及負責人印章,如欲更正勞工保險局派員實地訪查屬實案件,始予更正保日期
要旨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6 條,投保單位應於所屬勞工到職、離職當日申報加保、退保,經書面審核資料填寫完備並蓋有單位及負責人印章,如欲更正勞工保險局派員實地訪查屬實案件,始予更正保日期
要旨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6 條,投保單位應於所屬勞工到職、離職當日申報加保、退保,經書面審核資料填寫完備並蓋有單位及負責人印章,如欲更正勞工保險局派員實地訪查屬實案件,始予更正保日期
全文內容
一、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略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本局),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加保者,其保險效力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達本局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退保者,其保險效力自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達本局或郵寄當日 24 時停止。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二、依前開規定,投保單位應於所屬勞工到職、離職當日申報加保、退保,投保單位所送之加保、退保申報表,經書面審核資料填寫完備並蓋有單位及負責人印章,本局均審慎依規定以送件(郵寄)日期受理被保險人之加、退保。除少數因郵局郵戳日期模糊致原受理之加、退保日期有誤者;員工到職、離職當日適逢星期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投保單位提前(延後)申報加、退保事後經提具相關到、離職證明及投保單位未諳規定提前申報員工加保,事後來函舉證相關到職工作資料,經送請本局各地辦事處派員實地訪查屬實案件,本局始予更正加、退保日期。
三、另本局於辦理更正被保險人加、退保日期申請案件時,並無資料得知該等單位是否係為申領相關就業獎助津貼,仍需請各就業服務中心於審核僱用獎助案件時,如疑有不實更正勞保加、退保日期以巧領僱用獎助津貼情事,將相關資料函送到局,本局當予配合審慎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