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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保險法之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得辦理登記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應符合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各款規定之條件,並以三十日為一個月發放

發文機關 勞工保險局發文日期 92 年 06 月 11 日

要旨

就業保險法之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得辦理登記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應符合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各款規定之條件,並以三十日為一個月發放

要旨

就業保險法之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得辦理登記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應符合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各款規定之條件,並以三十日為一個月發放

全文內容

一、依照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及同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職業訓練單位應於申請人受訓之日,通知保險人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又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二、每星期上課四次以上。三、每次上課日間四小時以上。四、每月總訓練時數達一百小時以上。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應按申請人實際參訓起訖時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發放。

二、查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按月發給,本局於受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傳送受訓學員之申請資料後,如受訓學員參訓已滿三十日且審查符合規定,約二星期內即可匯入被保險人指定帳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就業保險法之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得辦理登記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應符合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各款規定之條件,並以三十日為一個月發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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