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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機關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其請領退職金計算方式疑義
要旨
行政機關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其請領退職金計算方式疑義
要旨
行政機關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其請領退職金計算方式疑義
主旨
行政機關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其請領退職金計算方式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 (88) 局企字第○○七二一九號書函辦理;並復貴府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 (88) 彰府秘庶字第○五○二六六號函。
二 本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前開書函函釋略以:「查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準此,本案有關行政機關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其適用該法前任職年資之退職金,應依『事務管理規則』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以工友『最後在工時』之月工餉及本人實務代金為基數計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