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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機關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其請領退職金計算方式疑義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勞工處發文日期 88 年 04 月 19 日

要旨

行政機關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其請領退職金計算方式疑義

要旨

行政機關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其請領退職金計算方式疑義

主旨

行政機關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其請領退職金計算方式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 (88) 局企字第○○七二一九號書函辦理;並復貴府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 (88) 彰府秘庶字第○五○二六六號函。

二 本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前開書函函釋略以:「查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準此,本案有關行政機關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其適用該法前任職年資之退職金,應依『事務管理規則』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以工友『最後在工時』之月工餉及本人實務代金為基數計給。」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機關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其請領退職金計算方式疑義由臺灣省政府勞工處於民國 88 年 04 月 19 日發布,要旨:行政機關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其請領退職金計算方式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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