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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工友於陸軍砲兵專修學生班之受訓期間可否採計為退職年資疑義
要旨
有關工友於陸軍砲兵專修學生班之受訓期間可否採計為退職年資疑義
要旨
有關工友於陸軍砲兵專修學生班之受訓期間可否採計為退職年資疑義
主旨
貴府所轄工友楊○珅先生自民國五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至五十三年一月五日於陸軍砲兵專修學生班之受訓期間可否採計為退職年資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四月二日台八十八年勞動一字第○一二七九一號函辦理;並復省府交下貴府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88)彰府秘庶字第○三二九七六號函。
二 關於公務機構工友曾於陸軍砲兵專修學生班之受訓期間可否採計為軍中服務年資疑義一案,依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88) 易日字第四六八七號函略以:「受軍事學校基礎教育學生 (含正期生、專科生、專修生、士官班等畢業生) ,比照國軍各時期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 (依各時期退學、開除學籍學生,折算義務役年資 (標準) 之規定,併計退除年資。」本案請依上開函釋規定併計退職年資。
三 抄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四月二日台八十八勞動一字第○一二七九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