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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核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勞工處發文日期 88 年 03 月 10 日

要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核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要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核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主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核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如說明二,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奉臺灣省政府交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台八十八勞動二字第○○八八三三號函辦理。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台八十八勞動二字第○○八八三二號公告核定左列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一) 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二) 台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

(三)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抽水站操作人員。

(四) 國防部非軍職之保防員。

三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核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由臺灣省政府勞工處於民國 88 年 03 月 10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