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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於遭受暴力侵害之勞工,因偵查審判之需要應訊致無法工作時,事業單位給予公假並酌予補助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勞工處發文日期 87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對於遭受暴力侵害之勞工,因偵查審判之需要應訊致無法工作時,事業單位給予公假並酌予補助

要旨

對於遭受暴力侵害之勞工,因偵查審判之需要應訊致無法工作時,事業單位給予公假並酌予補助

主旨

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行政院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台八十七法字第五○七○二號函核定之「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有關規定函示,對於遭受暴力侵害之勞工,因偵查審判之需要應訊致無法工作時,應鼓勵事業單位給予公假並酌予補助,並請加強宣導,請查照。

說明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五三二二五號函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對於遭受暴力侵害之勞工,因偵查審判之需要應訊致無法工作時,事業單位給予公假並酌予補助由臺灣省政府勞工處於民國 87 年 12 月 2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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