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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委會核定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勞工處發文日期 87 年 08 月 03 日

要旨

勞委會核定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要旨

勞委會核定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主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核定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臺灣省政府交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八七勞動二字第○三二七五一號函辦理。

二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三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委會核定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由臺灣省政府勞工處於民國 87 年 08 月 0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