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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公務機構技工、駕駛、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勞工處發文日期 87 年 07 月 24 日

要旨

關於公務機構技工、駕駛、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

要旨

關於公務機構技工、駕駛、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

主旨

關於公務機構技工、駕駛、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台八七勞動一字第○二九七八五號函辦理。

二 查公務機構之技工、工友及駕駛已自本 (八十七) 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該等人員之定義,依事務管理規則規定,係指公務機構內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及普通工友。各公務機構對彼等人員所規定之工作內容,僱用之臨時人員擔任之工作若有與之相同者,亦應適用該法。

三 依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台八六人企字第一八○二○八號函訂頒之「行政機關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適用法規及主管權責劃分表」規定,有關請假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其相關法規釋例辦理。故原適用之事務管理規則所定之各種請假事項,如低於上述規定者,應依上述規定辦理。如有較優之規定者,繼續適用該規定,應無牴觸勞動基準法之處。產假部分亦同,倘若勞工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前分娩,而於產假期間開始適用該法,應依該法所定假期扣除自分娩事實發生之日起至適用該法前日數,給予剩餘日數之假期。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公務機構技工、駕駛、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由臺灣省政府勞工處於民國 87 年 07 月 24 日發布,要旨:關於公務機構技工、駕駛、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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