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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其年終考核列丙等以下者,次年是否仍應給予特別休假疑義
要旨
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其年終考核列丙等以下者,次年是否仍應給予特別休假疑義
要旨
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其年終考核列丙等以下者,次年是否仍應給予特別休假疑義
主旨
有關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其年終考核列丙等以下者,次年是否仍應給予特別休假疑義案,經轉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復同意本處意見,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八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一八○○三號函辦理並複人事處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八七省人三字第一一四四五號書函轉貴廳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八七農總字第三六○二四號函二 本處意見:查依行政院領「行政機關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適用法規及主管權責劃分表」規定,技工、駕駛人; 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其特別休假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釋例辦理,又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準此,技工、駕駛人、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後,自不得因年終考核列丙等以下,次年不予特別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