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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資格,且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勞工處發文日期 87 年 04 月 15 日

要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資格,且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要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資格,且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主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資格,且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請查照轉知。

說明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八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一三九二九號函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資格,且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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