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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資訊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及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要旨
資訊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及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要旨
資訊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及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主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資訊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及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請查照轉知。
說明
依據省府交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三月四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八六六六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