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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綜合商品零售業自八十七年三月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為該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發文日期 86 年 12 月 13 日

要旨

綜合商品零售業自八十七年三月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為該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要旨

綜合商品零售業自八十七年三月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為該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主旨

綜合商品零售業自八十七年三月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為該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請查照轉知。

說明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十二月六日台八六勞動二字第○四九一二二號函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綜合商品零售業自八十七年三月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為該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由臺灣省政府於民國 86 年 12 月 1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