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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多次未參加會議,可否視同自願放棄其代表資格疑義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勞工處發文日期 82 年 09 月 04 日

要旨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多次未參加會議,可否視同自願放棄其代表資格疑義

要旨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多次未參加會議,可否視同自願放棄其代表資格疑義

全文內容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多次未參加會議,可否視同自願放棄其代表資格,查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並無規定,惟依該法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會議規範之規定。」會議規範第十四條:「處分之決議: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出席人之提議,過半數之通過為處分之決議。…一、無故不出席會議,連續二次以上者。二、…三、…。前項處分之決議,以左列各款為限。一、將姓名及其事由列入會議記錄。二、停止出席權一次。三、向會眾或受損害人當面致歉。」本案宜由勞資會議依上述規定決定處分之款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多次未參加會議,可否視同自願放棄其代表資格疑義由臺灣省政府勞工處於民國 82 年 09 月 0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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