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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所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身分人員退休、撫卹給與規定
要旨
修正所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身分人員退休、撫卹給與規定
要旨
修正所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身分人員退休、撫卹給與規定
全文內容
一 有關公營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之退休、資遣、撫卹給與問題,經提報民國七十九年九月十三日本院第二一九九次會議決定如次:
(一)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退休、資遣、撫卹給與,均照勞基法之規定支給,並自本 (七十九) 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二)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退休、撫卹給與,仍適用現行「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及「交通部所屬交通事業人員退休撫卹金給與表」 (如附表) 之規定辦理,惟當事人或其遺族選擇依勞基法規定領取退休金或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同意依其選擇辦理,亦自本 (七十九) 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三) 其他適用勞基法之公營事業人員退撫資遣給與事項,視其事業特性、人事管理制度,比照前二項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