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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未經預告終止契約,屬違約行為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6 年 07 月 07 日

要旨

勞工未經預告終止契約,屬違約行為

要旨

勞工未經預告終止契約,屬違約行為

全文內容

一 雇主不得於工作規則內片面規定勞工於終止勞動契約時,未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規定預告雇主,致使公司遭受損失者,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工未依上開規定預告雇主終止契約,係屬違約行為,事業單位得依民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工未經預告終止契約,屬違約行為由內政部於民國 76 年 07 月 07 日發布,要旨:勞工未經預告終止契約,屬違約行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