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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係企業各公司應分別成立退休準備金監委會
要旨
關係企業各公司應分別成立退休準備金監委會
要旨
關係企業各公司應分別成立退休準備金監委會
全文內容
查「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三項僅規定「事業單位設有分支機構者,得分別或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並無不同主體之事業單位得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之規定,關係企業各公司係屬各自獨立之營利事業主體,其對外之債權債務權責亦均依法各自獨立,每一公司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提撥金額及其費用列支等,自均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稅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