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係企業各公司應分別成立退休準備金監委會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6 年 04 月 17 日

要旨

關係企業各公司應分別成立退休準備金監委會

要旨

關係企業各公司應分別成立退休準備金監委會

全文內容

查「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三項僅規定「事業單位設有分支機構者,得分別或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並無不同主體之事業單位得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之規定,關係企業各公司係屬各自獨立之營利事業主體,其對外之債權債務權責亦均依法各自獨立,每一公司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提撥金額及其費用列支等,自均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稅法有關規定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係企業各公司應分別成立退休準備金監委會由內政部於民國 76 年 04 月 17 日發布,要旨:關係企業各公司應分別成立退休準備金監委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