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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第一則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退休金核算方式第二則純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退休疑義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6 年 04 月 03 日

要旨

第一則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退休金核算方式第二則純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退休疑義

要旨

第一則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退休金核算方式第二則純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退休疑義

全文內容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本 (七十六) 年三月十七日七十六局肆字第○七八四二號函附會議紀錄及臺灣省政府社會處本 (七十六) 年二月九日七六社一字第一六七九三號、三月十一日七六社一字第九一三號函辦理。

二 本部七十五年八月廿一日 (75) 台內勞字第四二九二七六號函釋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辦理退休之原則,仍予維持,即公營事業單位勞工改變為原事業單位「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若該事業單位適用之退休辦法,對於「勞工」部分年資與「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年資,有併計退休金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若無併計規定者,則於其嗣後退休時發給退休金,其標準依不同身分階段分別計算,即屬於「勞工部分」之年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屬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年資,依公務員法令規定辦理。

三 前開有關依不同身分階段分別計算退休金部分,應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 先以屬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全部年資,依公務員法令核給退休金,如其採計年資不足三十年者,就其不足部分,再另就其曾任勞工之年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核給退休金。如其採計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年資已達三十年者,曾任勞工年資不再核給退休金。

(二) 前款勞工身分年資之計算退休金,其平均工資以其改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時之等級為準,按退休時相同或相當工稱、等級現職人員之平均工資計算。

四 臺灣省所屬公路局、臺灣汽車客運公司、及各港務局改制為交通事業機構時,據以換敘為士級以上人員之職工、差工年資,仍依銓敘部規定,併計公務員年資退休,至不得併計公務員退休且未經核給退職金之臨時工、工友、雜工等年資,則亦按前項原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核給退休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第一則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退休金核算方式第二則純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退休疑義由內政部於民國 76 年 04 月 0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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