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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年度」與「年度終結」之年度起訖時間
要旨
「營業年度」與「年度終結」之年度起訖時間
要旨
「營業年度」與「年度終結」之年度起訖時間
主旨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所稱「營業年度」與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所稱「年度終結」之年度起訖時間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76.3.9 七六社一字第一六四○五號函辦理。
二、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所稱「營業年度」,係指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勞工特別休假年資之計算,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自受雇當日起算。至於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所稱「年度」以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原則,惟事業單位為配合其會計年度,從其起訖時間,亦屬可行。
正本
台灣省政府社會處等
副本
本部法規會、發言人室、勞工司(檢查科、條件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