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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職災醫療期間定期契約屆滿終止,雇主仍應補償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10 月 18 日

要旨

勞工職災醫療期間定期契約屆滿終止,雇主仍應補償

要旨

勞工職災醫療期間定期契約屆滿終止,雇主仍應補償

全文內容

勞工在產假停止工作期間或職業災害之醫療期間,其定期契約因屆滿而終止,雇主可不續給產假及產假工資;至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時,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屆滿六十歲,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繼續給予醫療,經醫療屆滿二年仍未痊癒,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雇主如欲終止契約,應另依該法退休有關規定發給退休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工職災醫療期間定期契約屆滿終止,雇主仍應補償由內政部於民國 75 年 10 月 18 日發布,要旨:勞工職災醫療期間定期契約屆滿終止,雇主仍應補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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