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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退休準備金所稱「每月薪資總額」,以向稅捐稽徵單位申報數額為準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8 月 30 日

要旨

勞工退休準備金所稱「每月薪資總額」,以向稅捐稽徵單位申報數額為準

要旨

勞工退休準備金所稱「每月薪資總額」,以向稅捐稽徵單位申報數額為準

全文內容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勞工退休準備金由各事業單位依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之。……」所稱每月薪資總額,以事業單位向稅捐稽徵單位申報數額為準。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工退休準備金所稱「每月薪資總額」,以向稅捐稽徵單位申報數額為準由內政部於民國 75 年 08 月 3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