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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營事業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年資疑義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8 月 21 日

要旨

公營事業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年資疑義

要旨

公營事業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年資疑義

全文內容

公營事業單位勞工改變為原事業單位「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若該事業單位適用之退休辦法,對於「勞工」部分年資與「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年資,有併計退休金之規定,則依其規定辦理。若無併計規定者,則於其嗣後退休時發給退休金,其標準依不同身分階段分別計算,即屬於「勞工部分」之年資,依勞動基準法辦理,屬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年資依公務員法令規定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營事業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年資疑義由內政部於民國 75 年 08 月 21 日發布,要旨:公營事業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年資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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