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營事業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年資疑義
要旨
公營事業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年資疑義
要旨
公營事業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年資疑義
全文內容
公營事業單位勞工改變為原事業單位「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若該事業單位適用之退休辦法,對於「勞工」部分年資與「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年資,有併計退休金之規定,則依其規定辦理。若無併計規定者,則於其嗣後退休時發給退休金,其標準依不同身分階段分別計算,即屬於「勞工部分」之年資,依勞動基準法辦理,屬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年資依公務員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