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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雇主不得低於法定標準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雇主不得低於法定標準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

要旨

雇主不得低於法定標準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

全文內容

勞工因遭受職業災害死亡,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為法律之強行規定。當事人雙方低於此標準之任何約定自屬無效。如雇主依低於法定標準為職業災害補償時,則構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之情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雇主不得低於法定標準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由內政部於民國 75 年 04 月 18 日發布,要旨:雇主不得低於法定標準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