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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認定標準
要旨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認定標準
要旨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認定標準
全文內容
一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 (派) 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 (含職業災害) 等事項疑義之解釋,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主辦。至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利、加班費等勞動條件之解釋,由內政部主辦。
二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所稱任用、派用、聘用、遴用之人員如左:
(一) 依左列各種公務員人事法令進用或管理之人員:
1 任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審計人員任用條例、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戰地公務人員管理條例、臺灣省公營事業人員任用及待遇辦法。
2 派用: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派用人員)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實施要點 (派用人員) 、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要點。
3 聘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約聘人員)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實施要點 (約聘人員)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技人員約聘要點、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科技人員約聘要點、中央印製廠聘僱辦法 (聘用人員) 。
4 遴用:臺灣地區省 (市) 營事業機構分類職位人員遴用辦法。
(二) 依其他人事法令進用管理相當委任職以上人員,及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雇員,但不包括其他雇員或約僱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