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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會幹部因執行工會各項業務發生事故,在勞工保險不能以執行職務給付
要旨
工會幹部因執行工會各項業務發生事故,在勞工保險不能以執行職務給付
要旨
工會幹部因執行工會各項業務發生事故,在勞工保險不能以執行職務給付
全文內容
臺灣省政府七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致台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74)府社五字第九一四一八號函:依據內政部七十四年十月八日台內社字第三四八五○○號函示,同意本府社會處七十四年九月九日社五字第三三九○四號函所提意見,略以:工會幹部因執行工會業務……得請公假。……其執行工會業務對工會而言,雖為因『公』,但對於雇主而言,則不能視為執行職務。如發生事故時,除依勞保條例規定請領普通事故保險給付外,其與職業災害事故給付之差額,似應由所屬工會予以道義上之補救,以免與勞保條例之規定混淆。對於此類案件之審理,請依勞工保險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有關規定,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