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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之五項原則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9 月 05 日

要旨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之五項原則

要旨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之五項原則

全文內容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之五項原則由內政部於民國 74 年 09 月 05 日發布,要旨: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之五項原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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