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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雇主不得任意調動勞工至他公司工作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雇主不得任意調動勞工至他公司工作

要旨

雇主不得任意調動勞工至他公司工作

全文內容

關於雇主調動勞工至他公司工作,因涉及當事人之一方 (雇主) 或提供勞務之對象改變,已非原勞動契約之履行,若未經勞工同意,應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雇主不得任意調動勞工至他公司工作由內政部於民國 74 年 07 月 25 日發布,要旨:雇主不得任意調動勞工至他公司工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