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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第一則勞基法第三十二條所稱「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疑義第二則生產機械故障係事實個案認定是否屬突發事件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第一則勞基法第三十二條所稱「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疑義第二則生產機械故障係事實個案認定是否屬突發事件

要旨

第一則勞基法第三十二條所稱「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疑義第二則生產機械故障係事實個案認定是否屬突發事件

全文內容

「生產機械故障不宜全部認定係屬突發事件,應以其發生是否為事先不可預知,該故障之機械是否為關鍵性生產機械,並以必要從事修護人員為限等因素,依事實個案加以認定」前經本部函釋在案,至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後段所稱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係指該等勞工其自工作終止後至再工作前至少應有十二小時之休息時間而言。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第一則勞基法第三十二條所稱「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疑義第二則生產機械故障係事實個案認定是否屬突發事件由內政部於民國 74 年 03 月 1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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